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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检察院出庭公诉一涉黑团伙案
时间:2018-12-07  作者:蒋红玉  新闻来源: 【字号: | |  阅读:

 

  

 

  扫黑除恶不手软,傣乡检察在行动。2018124日,州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由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理的徐某某等18人涉黑团伙案。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在200910月至20106月期间,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在景洪市东风农场辖区内多次无故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于2011629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1215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徐某某于201524日刑满释放后,继续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通过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逐步建立起以其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李某某等4人为积极参加者,包括被告人尔某等8人组成的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结构较为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在景洪市东风农场辖区及景洪市城区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盘踞景洪市东风农场辖区及景洪市城区一带,通过拦截边境一线的走私货物车辆实施敲诈勒索、以“保护”走私货物车辆收取“保护费”和在非法开设的赌场“看场子”抽水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实施故意伤害3起、聚众斗殴1起、窝藏1起、非法持有枪支2支,致1死亡、多人受伤,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该团伙犯罪的现场视频等证据材料,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等罪名分别追究徐某某等18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予以严惩。控辩双方就有关罪名认定、犯罪次数、罪与非罪、主从犯划分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西双版纳州首例公开审理的由州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到庭旁听监督。庭审活动持续了两天,整个诉讼过程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州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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