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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检察机关成功抗诉本州首例虚假诉讼案
时间:2018-07-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阅读:

 

  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都是寻求法律维护自己正当权益,但近年来也有一些人图谋不轨,甚至恶意串通,企图从虚假诉讼中获取非法利益。针对该情况,西双版纳州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成功抗诉了一件虚假诉讼案。201872日,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一审再审、原审原判)云南洪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作出驳回上诉,维护原判,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50元的终审民事判决。

  2016年11月,勐海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洪歌公司与勐海县南海合作社之间由于借贷纠纷诉讼到法院后,经勐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为当事人双方主持调解,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可能是当事人双方虚构债权债务、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而达成的。

  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勐海县检察院及时向州检察院请示汇报,经州检察院审查讨论,启动州县两级检察院民事行政一体化办案机制,并指派办案人员到勐海县院参与和指导该案的审查。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认为双方当事人是为了骗取法官的信任,在借贷纠纷诉讼中所提供的《协议合同》《借据》等材料均不属实,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2017年7月,州检察院向州法院启动抗诉程序,并派员出席勐海县法院一审再审抗诉法庭,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检察机关抗诉认为,本案当事人洪歌公司提交法庭的《收购农户紫山药款项支付清单》《协议合同》《借条》属于伪造的虚假证据,《收购农户紫山药款项支付清单》等材料经监管部门签字后提交农村信用社,套取贷款资金。此外,又虚构买卖紫山药、借款等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通过法院诉讼途径,骗取法院为其出具有司法强制执行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虚假诉讼,妨碍了司法的正常进行。

  2017年10月,勐海县法院经过一审再审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调取的主要证据、抗诉观点和理由,并作出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洪歌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审再审宣判后,洪歌公司不服,上诉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再审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时,同样采纳检察机关的证据、观点和理由,认定构成虚假诉讼,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对这一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成功抗诉,也是西双版纳州检察机关的首例虚假民事诉讼抗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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