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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一案追诉两犯 法院开庭审理后作重判
时间:2018-07-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阅读:

 

  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岩温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认真审查相关证据,通过严把案件关口,发现岩某某、岩某两名同伙未到案,本着“让漏罪漏犯无处遁形,绝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思想,依法进行追加起诉。近日,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岩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和1万元。 

  案情经过

  被告人岩某某、岩某同是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关累镇勐远村委会村民,与同案犯岩温某都有吸毒不良嗜好。为了获取不义之财,便于以贩养吸,三被告于2017年5月初的一天共同谋划贩卖毒品。在密谋中他们也有人说:“贩卖毒品不是小事,属于违法犯罪活动,一旦被抓就得蹲大牢,甚至吃‘子弹’,大家千万要小心。”

  正是抱着铤而走险的思想,三被告为使贩毒交易更加隐蔽,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们通过精心策划后,决定由岩某某负责提供毒品,岩温某负责保管,岩某负责与吸毒人员联系和销售,形成了地下贩毒“一条龙”。经过近一个月的几次交易后,三被告通过销售毒品获利3500元,其中岩某某、岩温某各分得1750元,岩某得到免费吸食毒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7年6月3日,岩某在本村附近的一次毒品交易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裤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3袋、净重42.35克。岩温某也于当日在家中被抓,并从其谷仓的空心砖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袋、净重42.69克,从其橡胶地窝棚边查获毒品可疑物1袋、净重48.1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凝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2017年10月,侦查机关以岩温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起诉。州检察院公诉处承办人通过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吸毒人员口供,并讯问犯罪嫌疑人岩温某后,发现岩某某、岩某系该案的共犯,虽然犯罪嫌疑人岩某与岩温某同一天被抓,但犯罪嫌疑人岩某并没有同案移送起诉,同案岩某某也还逍遥法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分别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两次向侦查机关发送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岩某和岩某某及时补充移送起诉,并提供必需的证据材料。2018年2月8日,岩某某在本村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岩某、岩某某也先后补充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时,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岩某、岩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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